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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 被指伪造庭审笔录

作者:宋婕 陈锋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19-02-22 23:26:57

摘要:河东法院法官制作的庭审笔录上,原告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上签字。而有关方面后来调取的民航信息,确认原告当时正坐在航班上飞行。

天津一法院现“空中开庭”奇案  被指伪造庭审笔录

2月22日,当事人白女士向记者陈述案情


见习记者 宋婕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您见过一边坐飞机,一边开庭的奇观吗?这罕见的一幕“发生”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卷宗里。

河东法院法官制作的庭审笔录上,原告出庭参加庭审,发表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上签字。而有关方面后来调取的民航信息,确认原告当时正坐在航班上飞行。

“法官涉嫌伪造庭审记录,应该如何处分?”一名微博网友问道。

案件被告白露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她对案件开庭、庭审、判决整个过程毫不知情,直到购买高铁票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列为“老赖”。

记者追踪调查发现,这起“空中开庭”奇案还有众多疑点:在法院掌握被告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竟然18次通过公告送达,导致被告缺席审判,丧失诉讼权利,案子庭审时间与公告时间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案件原告权某称,两次开庭自己都在场,但记不清第一次开庭的准确时间,至于航班信息与第二次开庭时间冲突,他说有可能是买好机票后未乘坐。而本案主审法官则表示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突然被列为“老赖”

白露告诉《华夏时报》记者,2017年7月中旬,她在12306上买高铁票时显示出票失败,原因是她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G字头列车。随后,白露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银行解释因为她在河东法院有案子,被限制消费了。

一头雾水的白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输入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发现,她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

记者在她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截图中看到,失信信息的执行法院为天津河东法院,执行依据有4个文号(另一起执行因被申请人申请而撤销),立案时间都是2017年。

尽管是当事人,但白露对这4起判决一无所知。她向河东法院申请调卷后才知道,5起案件都是她此前的生意伙伴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地址仍公告送达

5份判决书源自一个案子。权某和白露二人一起开过公司,但在清算时出现了经济纠纷,为此,权某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将白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权某的诉讼请求,白露应承担107万的还款义务。

判决书载明:“被告白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白露坚称,她从未收到过案件的任何法律文书,对此案毫不知情。

白露统计,在长达19个月的审理时间内,所有的起诉状、应诉通知和领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全部采用公告送达,总共18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采用公告送达。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原告起诉状上白露的居住地址是天津市河东区,这也是案件在河东法院审理的原因。但白露说,这个地址和她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一直住在汉沽区。

原告权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到河东的地址去过,白露在2004年到2008年间住在那里。

白露提供了一份该地址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证实这个地址从2000年起,十多年的时间内一直由房主居住,并未租借。白露说:“我怀疑是权某故意提供错误地址,设计让我收不到传票。”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白露的地址已经被更正,显然法院进行过调查,但仍旧采用公告送达。“法院的做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律师说。

庭审笔录被指伪造

查看案卷时,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引起了白露母亲的注意,“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2016年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出庭参加了诉讼”。白母说,她记得很清楚,1月4日元旦假期刚结束,当天上午她在天津的机场看到了权某,那他又怎么在同一天参加庭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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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天大的巧合,如果没有我妈提供的这一重要信息,这个案子或将成为永久的冤案。”白露说。

在白露的要求下,河东检察院和河东法院向民航总局调取了登机信息,确认权某在2016年1月4日乘坐7点50的航班飞往上海,9点35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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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庭审笔录的时间相冲突。案卷显示,第二次庭审1月4日上午9点开始,笔录上还有权某的亲笔签名。“此时他正在天津飞往上海的飞机上,难道庭审是在空中进行的吗?这只能说明是虚假开庭,法院伪造了庭审笔录。”白露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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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则明确表示两次庭审他本人都在场,至于航班信息,他说时间太久记不清了,有可能是买好机票后自己未乘坐。

《华夏时报》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开庭笔录中,合议庭其他成员都是加盖印章,只有出庭的代理审判员李铁是手写签名。为此,记者致电李铁核实情况,但电话无人接听。

贾启华认为,如果航班信息确认真实,表示案件存在问题,需要监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院介入调查真实原因。“如果笔录作假,那么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他表示。

开庭时间变更

不只第二次,第一次庭审的时间也有问题。

案卷中收录了河东法院对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的公告,刊登在2014年12月24日发行的《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据此推算,开庭时间应该是2015年3月27日上午9点。权某也表示,记得是在上午开庭。这与开庭笔录上的时间出现了偏差。

第一次开庭笔录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2月27日下午14:00”。白露说,案卷中并无变更开庭时间的公告。

“民事诉讼对开庭时间要求严格,确定之后不能随意变更。尤其是经过公告送达的开庭时间,一旦变更,当然应把新的开庭时间重新公告。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任何诉讼程序行为的通知都要公告。”贾启华表示。

《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河东法院和该案的主审法官李蓓,对方以未经天津高院允许为由,未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王云志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或者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以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若相关案件承办法官确有伪造庭审笔录、违法送达诉讼文书、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责任编辑:吕方锐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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