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贷款上征信?”消金机构征信管理违规频发,合规挑战不减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时间:2025-02-19 08:44:01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付乐 北京报道
2025开年,消费金融机构首张罚单出现。
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因个人不良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被处罚款83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征信相关的违规事项已经成为消费金融机构被罚的高发区,此前晋商消费金融、哈银消费金融等均出现过此类情况。
2月17日,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处罚原因可能是机构为维持资产规模,过于注重业务拓展,放松了贷前审查标准和贷后管理。
蒙商消费金融:已整改并加强管理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内蒙古蒙商消费金融因个人不良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罚款83万元。
此外,时任蒙商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部风险政策总监王某静,因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被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对此,蒙商消费金融对本报记者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第一时间对相关问题开展整改工作,现已完成整改。下一步,蒙商消费金融将深入开展内部反思与优化提升,进一步加强人行征信管理,同时将积极承担自身责任,继续为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优质的消费金融服务。
官网显示,蒙商消费金融成立于2016年12月,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第17家全国性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于2022年2月获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资格,蒙商银行持有蒙商消费金融44.16%的股份。
截至2025年1月末,蒙商消费金融累计放款客户830万人,累计放款金额868亿元。2024年5月,蒙商消费金融刊文表示,公司已连续四年实现盈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蒙商消费金融的两项违法行为均与征信管理密切相关。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在博通咨询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消金机构未履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义务,使消费者无法及时知晓自己的不良信息将被报送,损害了消费者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
金融的核心是风控,征信管理是风控的重要环节。征信数据不仅关系到金融机构的放贷决策和风控能力,也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泄露或滥用,还可能加剧合规风险。
当前在消费金融领域,征信管理的复杂性日益凸显。一方面,征信管理需要处理海量数据,这对机构的金融科技能力提出较高要求。然而,部分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等方面存在技术短板,导致业务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行业频现数据泄露与滥用问题,合规风险加剧。数据泄露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引发法律问题,推高机构合规成本。例如,部分机构在采集信息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导致投诉频发。
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发现,与消金机构以及征信相关的投诉达上万条。部分消费者称,“乱报征信,消费者不知情,要求删除不良记录”“无故被查询征信20多次”“莫名被贷款,要求取消额度授信”等。
例如有消费者表示“被贷款上征信”,其大意为:个人征信上体现出某消金机构信用额度0元,余额为0元,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8日。此次的虚假贷款信息被上传至征信,严重影响到个人信用。要求取消贷款授信,取消额度,消除机构在用户征信上的记录。
征信管理合规性成行业关键挑战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消金行业罚单情况发现,晋商消费金融、哈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等机构均曾因征信管理问题被罚,行业在合规性方面依旧存在薄弱环节。
具体来看,2021年3月,捷信消费金融因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被处以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1万元;2018年10月,中银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被罚1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万元。
2022年3月,晋商消费金融因未按规定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未准确报送个人信用信息,被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罚款49万元;时任晋商消费金融山西运营中心总经理王贝贝罚款3万元,时任晋商消费金融联络中心负责人王越罚款3万元。
202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哈银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管理相关规定,被处58万元罚款。
另在202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邮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异议处理规定,被处罚款78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5.6万元。
从处罚信息来看,监管对该类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多采取“双罚制”。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双罚制”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强调了机构及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对市场具有威慑作用。
从罚单内容来看,主要涉及“违反征信异议处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查询规定”等方面。通常来说,违反此类行为涵盖多个方面,如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
苏筱芮认为,结合此前相关罚单情况来看,反映出当前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在征信报送、异议处理等合规流程方面仍存在薄弱之处。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应汲取同业机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征信采集、报送、异议处理相关业务流程,加强与金融消费者的主动沟通,充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苏筱芮建议。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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